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3民初216号
原告:**包,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随仓,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城关镇翠屏社区一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发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诉被告***、洛阳市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负担。
审判员 彭非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