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洛阳菁华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亚宸贸易有限公司、***、***、*赞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5152号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菁华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丰华路**银昆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赞歌,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亚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住所地:洛阳市涧**丽新**街坊****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赞歌,女,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菁华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亚宸贸易有限公司、***、***、*赞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7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菁华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亚宸贸易有限公司、***、***、*赞歌、**、***、***、***、***、***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常锐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