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盛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大道00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赞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贝贝,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金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8号楼314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赵波,总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市**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西关大街。
负责人:王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贝贝,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金盛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洛阳市**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25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洛阳市**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洛阳市**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最终权利义务由洛阳市**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洛阳市**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应由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修武县,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洛阳市**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忠
审 判 员 米新秀
审 判 员 苏 杭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卫芳
书 记 员 杨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