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洛阳菁华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临8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
被执行人:洛阳菁华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银昆科技园1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郭迎春。
被执行人: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芙蓉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伟。
被执行人: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大道00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赞歌。
被执行人:郭伏虎,男,1974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西工区。
被执行人:郭迎春,女,1963年02月06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唐赞歌,女,1976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1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执行人:彭伟,男,1956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洛阳菁华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郭伏虎、郭迎春、唐赞歌、**、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8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4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迎春、**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1年3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部分已查封。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彭伟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有公积金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为9750825元,执行到位12940000元,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
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