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金骆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异12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萍、李颖彬,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金骆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1-2505、1-2506。
法定代表人:许亚林。
被执行人:河南亚宸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丽新路**街坊****/div>
法定代表入:王丰新。.
被执行人: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唐赞歌。
被执行人:洛阳市择中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营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冠军。
被执行人:郭长缨,男,汉族,1960每4月28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胡杰。男,汉族,1,1969年1月7河南省孟州市排**/div>
被执行人:郭长保,男,汉族,19,1976年11月往河南省孟州市排**div>
被执行人:郭伏虎,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生,住河南,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iv>
被执行人:唐赞歌,女,汉族,1976年11月9日生,住河南,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iv>
被执行人:张冠军,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住河南省孟津县iv>
被执行人:王丰新,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住河南省孟州市iv>
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1971年1月4日生,住河南,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3日生。住河南。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iv>
被执行人:张亚军,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生,住河南,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iv>
在本院执行洛阳市西工区金骆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亚宸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择中印刷物资有限公司、郭长缨、胡杰、郭长保,郭伏虎、唐赞歌、张冠军,王丰新、张国华、***、张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王丰新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路南洛宜路北苏秦街西建业桂园二期21幢1-2503号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立即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评估、拍卖等),立即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洛阳市西工区金骆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亚宸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8月22日注销)、王丰新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2018)豫0303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后洛阳市西工区金骆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该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9)豫0303执1040号。在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登记在王丰新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区滨河××宜路××房产。但是该房产是申请人和王丰新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即便是查封,也应当保留申请人的份额,而法院却查封了整套房产价值,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洛阳市西工区金骆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丰新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是被告,更不是被执行人,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执行查封裁定书。所以贵院执行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所以,申请执行人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不得执行,如若执行需经过审判程序才可以,法院无权直接执行其配偶的合法财产。据称,本案(2018)豫0303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917509元还款义务中,被执行人已经偿还85万元左右,申请执行人已经得到执行款,对于剩余部分执行款,该房屋价值远超过债权。人民法院不能超出执行款项再去超标的额执行,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洛阳市西工区金骆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生效的(2018)豫0303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做出(2019)豫0303执10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河南亚宸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择中印刷物资有限公司、郭长缨、胡杰、郭长保,郭伏虎、唐赞歌、张冠军,王丰新、张国华、***、张亚军存款947240元及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12月26日本院查封涉案房产(已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债权数额为450000元)。***向本院提供结婚证、结婚登记表,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本院的执行依据已经生效,各被执行人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涉案房产在王丰新名下,本院执行并无不当。虽然***主张涉案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但其不能证明自己在涉案房产享有份额以及该份额可以排除涉案房产中王丰新享有的财产权益。因此其异议请求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文利
陪审员  刘秋红
陪审员  牛武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