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洛阳菁华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3135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长江西路临**。
负责人:吴鹏,行长。
被告:洛阳菁华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丰华路**银昆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郭迎春。
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青岛路芙蓉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伟。
被告: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河洛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郭伏虎,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彭伟,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洛阳市涧**。
被告:***,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胡杰,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郭迎春,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诉被告洛阳菁华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亚杰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郭伏虎、彭伟、***、胡杰、郭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