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联华国际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1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俞葆青。
被执行人:许继联华国际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5幢2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罗永泉。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07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3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