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联华国际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31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俞葆青。

被执行人:许继联华国际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522213室。

法定代表人:罗永泉。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07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7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031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