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1691号
原告郑州市恒久通水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同乐路。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代理人卢海峰,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市恒久通水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恒久通水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恒久通水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