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6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彦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丹,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辉,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同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88325(5-5)。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霞,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男、***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7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男、上诉人***以其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均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男负担25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伟
审判员 刘 皓
审判员 李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