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869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飞,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凯,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同乐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