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869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飞,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凯,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同乐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