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建筑工程公司

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嵩县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5民初1783号
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田湖镇下湾村快速通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0689117596。
法定代表人:吉杨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丽,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印,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嵩县城石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171550496F。
法定代表人:高双怀。
被申请人:马建森,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被申请人:李阳阳,女,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马建森、李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61887.38元。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马建森、李阳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361887.3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嵩县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旭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