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5民初11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与原告系兄弟关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嵩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纸房镇金水花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办公室1排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69598982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第三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城**街(嵩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171550496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原告***诉被告嵩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1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嵩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8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