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建筑工程公司

洛阳建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嵩县建筑工程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230号 申请人:洛阳建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军屯村6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益***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河南省嵩县城**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伊滨区寇店镇分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小区16幢2**101。 负责人:***。 申请人洛阳建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和嵩县建筑工程公司伊滨区寇店镇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建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和嵩县建筑工程公司伊滨区寇店镇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洛阳建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