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嵩法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方保权,男,汉族,1972年10月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石铁立,男,汉族,1963年5月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嵩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嵩县。
法定代表人:朱长合,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四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方保权、石铁立、嵩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铁立、嵩县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82.48元及执行完毕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保权、石铁立、嵩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应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方保权、石铁立、嵩县建筑工程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