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52076号
原告:象辑知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象辑知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辑知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立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向原告象辑知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并告知应当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其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辑知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源
审判员 柏 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