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终1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水利工程队,住所地渑池县一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生,住渑池县,该工程队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7日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渑池县水利工程队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渑池县水利工程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渑池县水利工程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渑池县水利工程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上诉人渑池县水利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