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2213号
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院7号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仁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园339号楼1层115-122、2层227-256号、3层327-356、四层425-4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仁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焦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