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民初5942号
原告:王晚心,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中,大冶市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湖滨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细送,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晚心与被告***、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晚心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晚心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晚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王晚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