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民初242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大冶市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湖滨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细送,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