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2民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8784251466。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大冶市湖滨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17871855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细送,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顺捷出租车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大智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93313430。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黄石市顺捷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赔偿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的损失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其公司在举证期间内提出了定损单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采信;2、此案车损已经在第三方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定损,且定损金额为30000元。而原审法院凭北京今谷神箭测控技术研究所的维修费用清单、修理费发票进行判定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实际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维修费用并等于实际的物损。 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公司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自动拖车落锤式弯沉仪损坏所需的配件维修费66400元,拖运费2000元;2、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在***支付其公司赔偿款数额内负连带赔偿责任;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应当在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强制险部分,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购买了全自动拖车落锤式弯沉仪。2016年5月1日15时许,***驾驶鄂B×××**小型轿车(载***)沿大冶市新冶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大冶市新冶大道百世吉服饰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拖挂全自动拖车落锤式弯沉仪相撞,造成***受伤、全自动拖车落锤式弯沉仪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5月9日,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机动车未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全部责任;***、***在此次事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将全自动拖车落锤式弯沉仪送到北京今谷神箭测控技术研究所进行修理,花去配件维修费70900元,拖运费2000元。***已垫付修理费30000元,支付托运费4500元。另查明,***是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员工,***驾驶鄂B×××**小型轿车所有权登记为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并挂靠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经营。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强制险保险限额: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均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在诉讼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申请对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所有的全自动拖车落锤式弯沉仪受损坏的部分价值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但无法对该机械受损坏的部分价值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的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造成损失,***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无责任,予以认定。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因财产受损坏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维修费、拖运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实,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的财产损失为:修理费66400元、拖车费6500元合计72900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的损失。***已垫付修理费30000元、托运费4500元应当从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损失数额中扣除。此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返还。因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额足以满足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的损失,故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再赔偿。据此,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款合计384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应返还***款34500元;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院二审查明,2017年3月9日,黄石市龙洋出租车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黄石市顺捷出租车有限公司。将住所从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变更为黄石市西塞山区大智路**。本案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提出此案车损已经在第三方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定损,且定损金额为30000元。而原审法院凭北京今谷神箭测控技术研究所的维修费用清单、修理费发票进行判定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实际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维修费用并等于实际的物损,主张应按其定损金额赔偿的上诉理由,因本案受损的全自动拖车落锤式弯沉仪是由北京今谷神箭测控技术研究所自主研制的用于路面结构强度检测的拖车式自动弯沉测量系统,该设备受损后大冶市市政工程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由***送北京今谷神箭测控技术研究所进行维修,其维修费用实际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赔偿维修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依一般损害赔偿之规定,就应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而保险定损单只是对财产损失的预估。评估结论只是作为实际维修费用的参考,生产厂家收取维修费的证据效力明显大于定损的评估意见,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詹 军 审判员  童 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