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一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安县实验幼儿园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0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26号
原告:河南金一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东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安县实验幼儿园。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区。
负责人:***,园长。
原告河南金一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实验幼儿园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当天向原告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单,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一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南金一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审判员*君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