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相民初字第01279号
原告苏州市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依法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市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142元,由原告苏州市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