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建材机械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执70号
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建材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建材机械厂应向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90万元,并支付5000万元借款的利息(其中,4000万元贷款的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000万元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56855元。洛阳建材机械厂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建材机械厂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元,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上述存款采取执行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C×××××别克汽车一辆,2003年1月14日注册登记,已过报废期限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执行。 3、本案诉讼保全期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洛市国用(2011)04019194。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证券、网络资金等登记信息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建材机械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于丽娜 审判员  张 蕾
书记员  陈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