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民终5110号
上诉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九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39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翟涛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贾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