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九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91民初653号
原告:洛阳九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中原康城-康城尚阁1幢2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旗开新居201/201/2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旗开新居8幢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尹泓。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九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九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