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终7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路旗开新居201、202、203号。
法定代表人:**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负担300元,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