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一局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11民初5021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女,汉族,1960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常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一局,地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25楼。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交通,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现坤,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新区王城大道和太康路交叉口装饰大厦1单元601室至603室。(缺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纪辉,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诉被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一局、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