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

中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2265号
申请人: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太康路恒生科技园二期东段第5幢15层01、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王城大道和太康路交叉口装饰大厦1单元601至603室。
法定代表人:毛昝听。
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0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常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