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邵武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7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王城大道和太康路交叉口装饰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昝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军,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现,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尽喜,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龙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刘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笑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力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刘李村西
法定代表人:毛新听,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现、谭尽喜、***、洛阳龙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力大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6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豫03民监39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刚
审判员 王喜萍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雅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