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德中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11民初7575号
申请人:洛阳德中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中弘中央广场9幢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05876836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0TTBG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玉溪西街10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790913U。
法定代表人:毛昝听。
原告洛阳德中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德中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8968.9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编号为BH2086004852021000721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德中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力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8968.9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德中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