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极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3647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极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西段奥体花城1号楼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东军屯村2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极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极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