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嵩县饭坡乡南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森******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