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11民初5428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区。
被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军屯村**组。
法定代表人卢宏亮,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号洛阳报业大厦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超虎,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32元,减半收取24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高峰
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
人民陪审员  肖 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张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