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1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偃师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周倩,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宫九卿,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周珂,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执行人:鲁任务,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自由职业,住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执行人:郭云艳,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执行人:邱萍,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执行人:郑青河,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苟耀黎,男,194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执行人:黄汉斌,男,194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虎全英,女,1950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执行人:范瑞菊,女,194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付宝金,男,194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高卫民,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谢东选,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申请执行人:陶小亮,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刘仁寿,男,193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王牧民,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申请执行人:史海波,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申请执行人:王亚静,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杨卫辉,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人,联通公司退休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执行人:袁慧娜,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梁振标,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申请执行人:江正中,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刘彦芳,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隆盛路9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常天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成欣,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倩、宫九卿、周珂、鲁任务、郭云艳、邱萍、郑青河、***、苟耀黎、黄汉斌、虎全英、范瑞菊、付宝金、高卫民、谢东选、陶小亮、刘仁寿、王牧民、史海波、王亚静、杨卫辉、张敏、袁慧娜、梁振标、江正中、刘彦芳与被执行人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王成欣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三、2021年7月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汝阳县城隆盛路9号楼3楼及汝阳县陶营乡柿元村28组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2021年6月4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成欣名下位于洛阳市××××街坊建业壹号城邦7幢1-1602号房产。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欣名下位于洛阳市××××街坊建业壹号城邦7幢1-1603号房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四、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王成欣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王成欣采取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18725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18725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恒飞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张春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