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8月05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郑学霞,女,1947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王成欣,男,1960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隆盛路。
法定代表人:常天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学霞与被执行人王成欣、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向被执行人王成欣、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5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2021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公积金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21年5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调查走访,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309189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79116.83元,尚余230072.17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亚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