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来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26民初3829号 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7479244B,住所地汝阳县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二手车交易市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422824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8年10月12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2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汝阳县城隆盛路**楼**信用代码:914103267390549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阳农商行)与被告***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来商贸公司)、***、***、***、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建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汝阳农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阳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晟来商贸公司、***、***、***、华龙建安公司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晟来商贸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900万元、利息2010420元(截止到2019年6月26日),共计1101.0420万元,并另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36‰计算);2、判令被告***、***、***、华龙建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原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11月28日,被告晟来商贸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0万元用于购买钢材,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不定期还本,合同约定了贷款利息、罚息及违约责任。被告***、***、***、华龙建安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借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下欠利息至今未付。 被告晟来商贸公司、***、***、***、华龙建安公司未到庭且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证据规则,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8日,被告晟来商贸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月利率10.2‰,逾期在期限内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不定期还本。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同日***、***、***、华龙建安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务项下的债务、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将借款900万元转账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被告晟来商贸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共支付利息70380元,本金900万元及下欠利息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出示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一般贷款开户、河南农信贷款业务查询明细等在案资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的借款与保证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约定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行为违约,原告主张的被告晟来商贸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本院应予支持;主张的下欠利息、罚息,按本金900万元,月利率按10.2‰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按本金900万元,按月利率15.3‰计算,自2018年11月2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原告主张的被告***、***、***、华龙建安公司应还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自2017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按月利率15.3‰自2018年11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履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70380元)。 二、被告***、***、***、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对被告***来商贸有限公司应付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931元,由被告***来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山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