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27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新都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法定代表人:乔冠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新都汇实业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327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