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涧西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涧西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初字第744号
原告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芳林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兴隆花园153号底商3-7号。
法定代表人**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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