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市委党校2-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山。
委托代理人:乔晓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刘保军,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崔鹏,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张拥军,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河南学荣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府店镇庙前村3组。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执异8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西工区法院执行**与刘保军、崔鹏、张拥军、河南学荣川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偃师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西工区法院申请追加宇航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西工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追加宇航公司为被执行人,宇航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西工区法院查明,**持生效的(2019)豫0303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执行,西工区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豫0303执10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保军、崔鹏、张拥军、河南学荣川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存款53494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向西工区法院提出追加宇航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其向西工区法院提供申请执行状况手续,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宇航公司向西工区法院提供**起诉材料,用以证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西工区法院另查明,该院(2019)豫0303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书记载刘保军、崔鹏、张拥军、河南学荣川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欠**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宇航偃师分公司系宇航公司下属分公司。
西工区法院认为,该案执行依据已经生效,各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支付欠款并承担责任。现**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追加宇航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宇航公司对执行依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了异议,但该异议内容并非是执行异议程序中可审查的内容,宇航公司应通过其他程序予以主张权利。遂裁定追加宇航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宇航公司申请复议称,应依法撤销西工区法院(2019)豫0303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如下:西工区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贸然追加宇航公司为被执行人,严重损害了宇航公司的合法权益。因宇航公司未参与一审实体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发现本案诉讼程序存在诸多错误,涉嫌虚假诉讼。首先,本案的诉讼依据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但合同上显示的均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担保人,借款人处有打印、有手写,不符合合同的标准格式。本案中宇航公司从未对宇航偃师分公司的以上借款出具任何授权借款或者担保,不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出借人出借款项全部打入崔鹏个人名下,实际上该笔款项也被其个人使用,宇航公司与宇航偃师分公司均没有使用过该笔款项,还款协议上也没有宇航公司与宇航偃师分公司的盖章确认。宇航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再次,**出具的借据上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明显为之后填写的,调解书中确认的还款期限要求1个月内还清全部本息也不符合常理,以上多处明显错误均证明该借款纠纷涉嫌虚假诉讼。贸然追加宇航公司为被执行人只会造成更加严重的错误后果,故宇航公司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当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西工区法院裁定追加宇航公司为被执行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宇航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异议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西工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宇航偃师分公司作为宇航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宇航公司为被执行人,西工区法院裁定追加宇航公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宇航公司所提其他复议理由属于对生效判决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围,其应通过其他程序主张权利。故宇航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执异89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立华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