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1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街。
负责人:王戍疆,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龙龙,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生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联盟路市委党校**/div>
法定代表人:王国山,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桥电厂)、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原银行信阳分行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宇航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1、宇航公司强制拆除案涉抵押物属恶意行为。2017年3月18日,平桥电厂在未通知中原银行信阳分行的情况下,与宇航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已抵押给中原银行信阳分行的案涉135MW机组汽轮机组出售给宇航公司。2017年5月,宇航公司对转让协议所涉资产进行拆除,中原银行信阳分行在宇航公司刚开始进厂拆除时即到达现场阻止并明确告知其抵押情况,宇航公司拒不停止,中原银行信阳分行工作人员遂打110报警,并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明情况。2017年6月6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涉抵押物进行查封,并在抵押物上张贴查封公告,要求宇航公司停止拆除,宇航公司仍未停止。案涉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虽非强制公示,但宇航公司在未查询相关资产权属状况且法院已明确告知其案涉抵押物已查封的情况下,有义务去相关部门核实案涉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并停止拆除。宇航公司未履行核实义务且未停止拆除行为,存在恶意。2、案涉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20678514.71元,而平桥电厂、宇航公司之间的转让价格为1300万元,与评估价值相差307678514.71元,评估价值为转让价格的24.67倍,即使考虑到机器设备折旧等因素的影响,价格仍相差悬殊,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3、在中原银行信阳分行主张权利时,宇航公司既未进行变更登记又未实际占有相关资产。二、平桥电厂、宇航公司应承担拆除案涉抵押物,侵犯中原银行信阳分行抵押权所造成的损失。平桥电厂、宇航公司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及宇航公司拆除案涉资产,侵犯了中原银行信阳分行对案涉资产享有的抵押权,二审法院对此已予以确认,平桥电厂和宇航公司应就其行为对中原银行信阳分行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平桥电厂已名存实亡,二审仅判决中原银行信阳分行通过依法继续申请执行来实现权益无实际意义。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31日平桥电厂向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贷款5000万元,以135MW机组汽轮机组做抵押,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因2014年12月31日贷款到期后平桥电厂未偿还,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15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平桥电厂于调解生效后十五日一次性支付5000万元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调解协议未对抵押物作出约定。2017年3月18日,平桥电厂与宇航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135MW机组汽轮机组和其他部分财产设备以1300万元出售给宇航公司。宇航公司支付转让款后陆续拆除了本案所涉全部资产。因平桥电厂未履行调解书,中原银行信阳分行申请执行,2017年6月6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桥电厂的资产进行查封;2017年11月23日,中原银行信阳分行申请解除查封。2017年8月,中原银行信阳分行以资产转让协议侵犯其抵押权为由起诉本案。
本案中原银行信阳分行所诉抵押物损失900万元,系平桥电厂未能履行的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款项,在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2017年6月6日对平桥电厂的资产采取了查封等措施,平桥电厂未将所收取的转让款用于履行民事调解书,妨碍了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执行,应当承担责任。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诉平桥电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2016年12月26日的民事调解书中,双方未对抵押权的行使作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自贷款到期后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及诉讼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中原银行信阳分行未行使抵押权,也未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予以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再予以保护。宇航公司通过签订转让协议、支付价款购买案涉资产,且签订合同及开始拆除设备的时间在执行公告之前,中原银行信阳分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宇航公司在此过程中与平桥电厂恶意串通损害中原银行信阳分行利益的情况,原审法院未认定宇航公司构成侵权,并无明显不当。原审法院认为平桥电厂给中原银行信阳分行造成的损失与平桥电厂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竞合,中原银行信阳分行可通过依法继续申请执行实现其权益,处理并无明显不当。综上,中原银行信阳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筱林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泓宇
书记员王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