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1795号
申请人: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陈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67155670。
法定代表人:刘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双琳,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华,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市委党校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58355462B。
法定代表人:王国山,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住所地卢氏县解放路(原建行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344884102G。
负责人:陈天水。
本院在审理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43425.42元,或者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价值的资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编号:AZHZZ21Z0120Q000324E),担保金额为243425.4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价值243425.4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