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17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陈宅。
法定代表人:刘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双琳,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华,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市委党校2-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山,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解放路(原建行办公楼三楼)。
负责人:陈天水,公司经理。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普,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豫0327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价值243425.4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对被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账号为67×××86-09014的存款13193.63元,平顶山银行账号60×××43-00000000的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