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1795号之一
原告: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陈宅。
法定代表人:刘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双琳,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华,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市委党校2-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山,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解放路(原建行办公楼三楼)。
负责人:陈天水,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普,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宇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6元,由原告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红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