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4496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懿龙路**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579520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申请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301自编之八码91440607725092635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65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保单号为6303130181820200002047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