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705号
原告: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西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厂房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5。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西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4.36元,减半收取计3412.18元,由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