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9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甬大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签收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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