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和太康路交叉口东北角上德苑内****。
法定代表人:张小刚。
被执行人:刘庆梅,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三门峡市经一路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刘庆梅。
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刘庆梅、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31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刘庆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刘庆梅、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送达地址确认书,已邮寄送达。刘庆梅、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手机号码多次拨打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8日共计提起四轮网络查控,2019年10月8日提起一次人行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刘庆梅名下一个银行账户余额共计345.85元,被执行人刘庆梅、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余额共计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7月31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刘庆梅、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3.2019年7月31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刘庆梅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19年11月26日到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三门峡市经一路北段进行现场调查,到达现场后,被执行人地址模糊,经对周边群众走访得知,其经营场所已不存在,本案未落实到被执行人的其他住所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住所地,无法对其他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
四、因被执行人刘庆梅、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刘庆梅、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刘庆梅、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失信决定书。
2.同时对被执行人刘庆梅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刘庆梅报送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12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尚余3790200元及执行费4030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311执13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庆梅、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