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张某申请执行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6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工程款1139343.79元,并以上述数额为本金自2019年8月5日起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因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1、扣留并划拨淅川县土地整理中心应支付给被执行人保留金424139.8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10346.42元,执行费13793.44元已交。
2、扣留淅川县盛湾镇移土培肥工程建设指挥部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移土培肥项目工程款574647.48元,该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不宜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因本院扣留的工程款暂不宜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朱振涛
执行员 :郭胜武
执行员 :张荣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