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申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和太康路交叉口东北角上德苑内1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刚。
委托代理人段耀峰,河南耀骅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浩轩,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吴良银,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王明友,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再审申请人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良银、王明友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不服本院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8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错误。案件标的额巨大,情况复杂,有较大争议,不适用小额程序,应当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申请人未收到法院传票,无法参加诉讼,剥夺了当事人参加庭审的权利;一审判决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涉及施工合同纠纷,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申请人所付工程款早已经超过被申请人所得款项。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按照公司注册地邮寄应诉手续,送达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向申请人邮寄小额程序告知书,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适用小额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亦未约定没收保证金条件,在申请人与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后,双方合作协议已经丧失继续履行的条件,故保证金应予退还。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及工程款超付问题,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申请人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