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5执258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申请执行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善德科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洛阳欧陆家俱有限公司、河南鼎康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董雅福、昌万昌、***、张小刚、黄双美、王振中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4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小刚、王振中、董雅福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05045.2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为申请人办理退款;被执行人***名下豫C×××**、豫C×××**、豫C×××**、豫C×××**、豫C×××**号汽车五辆,董雅福名下豫C×××**号汽车一辆,昌万昌名下豫C×××**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0年10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张小刚名下位于洛阳市××民族路××(字××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阳市××××××;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人双方正在协商,暂不处置。2020年9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0年11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20175989及利息等,执行到位305045.25元,尚余19870943.7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书记员 孙 凯